确定关联交易是否需要赔偿损失以及损失范围时,需要衡量关联交易公平与否◆■。一般而言,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认定有程序控制与结果控制两种形式。程序控制,即关联交易符合了公平程序,则程序本身就证明结果是公正的★◆★◆◆■;结果控制,即关联交易不论是否符合程序规则,必须证明交易结果是公正的■◆◆。《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在认定不公平关联交易时采取了结果控制。该条第一款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关联交易发生争议时,无论其是否符合交易程序,交易人均需要证明该交易结果是公平的,才能免责◆◆。这一规定是在当时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未规定普遍适用的特殊程序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重点和亮点,即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正当程序(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在正当程序被明确规定、普遍适用后,则不公平关联交易就可以采取更具操作性的认定规则:如果交易方主张该关联交易遵循了法定程序◆◆,则该交易不能被认定是不公平交易★■◆◆,除非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举证证明其损害了公司利益;如果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则交易方必须证明该交易结果是公平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公平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遵守了法定程序本身为证明交易的公平■★■★,除非主张交易不公平的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反证予以推翻。只有在没有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证明结果确实是公平的★■■,以此来免责■■。具体而言,关联交易符合法定程序的◆■,主张该交易不公平◆★■★■,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交易实质上损害了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的,则交易方必须举证证明该交易结果实质公平,否则应当对公司承担不公平交易损害赔偿责任。对此,需要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3页;②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7-68页;③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6页■★★★;④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56页;⑤朱慈蕴主编、沈朝晖、陈彦晶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0页〕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信息透明、程序正当、对价公允三个层面,这也是合法的关联交易应当满足的三大基本要求。凡是符合这三项要求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合法交易;否则★◆◆■★◆,就构成背信行为◆★。(1)信息透明。强调关联交易人履行对公司全体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依法应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价格★★◆■■、担保信息、定价方式等。我国已经出台的涉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时负有报告义务。(2)程序正当◆■★★■■。强调公司的授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法定、章定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批准。关联交易需要符合公司内部程序的要求,即所谓形式公平。公司内部程序主要是指关联交易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过公司有权机关的审查和表决,以及关联方或者受关联方支配的主体是否回避表决等(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是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和股东会同意。一般而言,一项关联交易若能得到董事会与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多数董事的投票赞成,便可以认为该交易已经取得了公司的授权、同意或追认◆■◆■★,而所谓的非利害关系董事正是指与发生争议的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董事★■◆◆◆◆,也即其不仅没有参与该项交易★◆,而且与利害关系董事之间不存在家庭★◆◆★、经济◆◆◆★、职业或者雇佣等利害关系★★。当董事会的所有董事都卷入了关联交易中,或者非利害关系董事不能满足法定人数时,董事与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也可以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或追认而成为合法的交易。(3)对价公允■◆★■◆★。强调等价有偿★■★■★◆、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公平交易标准原则与商事习惯。关联交易并不以履行了信息披露和决议程序即具有合法性,还需要审查关联交易的实质公平性。如果某项关联交易既没有获得董事会的同意◆■★★◆,也没有取得股东会的同意■◆◆,在相关主体对该交易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关联交易可能需要最终由法院对其公平性加以审查◆◆■■。如果法院最终认为该种交易对公司是公平的,则该交易同样可以得到保护,如果法院认为该种交易涉及欺诈或者浪费公司资产,则可能判决该交易无效从而使公司的利益状态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所谓对价公允,即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其商业价值,并且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西安某汽轮机有限公司与高某华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指出,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有损公司利益的实质要件是交易对价是否公允,对此应当从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查。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李某与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关联交易中■■★★★,如果交易无偿或者价格偏离正常市场价格,则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应认定交易对价不具备公平合理性★★◆★◆★,应为无效。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77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86页;③何建编著:《公司法条文对照与适用要点》,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8页;④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3页;⑤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09页★★★;⑥朱慈蕴主编、沈朝晖、陈彦晶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0页〕
关联交易的本质在于交易双方名为两方,但是决定交易内容的却是能够控制对方意思的其中某一方◆★◆■,或者能够控制双方意思的第三方■◆★★。按此规则,可以将关联交易作如下分类:(1)根据关联交易的行为模式,可将关联交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发生在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例如公司直接将其资产出售给关联人或者向关联人购买相应资产,可以称为直接的或者狭义的关联交易;另一类则是特定主体通过他们关联的主体,间接跟公司进行交易,这被称为间接的关联交易或者广义的关联交易◆■★◆■◆。(2)根据关联人的身份★◆◆■★★,可以区分为董事(包括董监高)自我交易与股东(主要指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我交易两种:前者指董事、监事、高管本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交易,后者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交易■◆■◆◆。(3)根据关联人的性质◆◆,可以区分为与自然人和与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两种。作为关联人的自然人◆■■◆★■,一般是指能拥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股份或能对公司施加实质性控制与影响的人★★★■,包括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关联人的法人★■■◆,是指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公司或被公司控制的公司法人。这种关联人既可因母子公司关系而产生,也可因受同一公司控制而产生■★■◆,常见的情况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4)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进行区分◆◆,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常见的关联交易分为11种,包括购买销售商品、其他资产的购买销售、劳务派遣★◆■★■、担保抵押★★■■◆、提供资金、租赁交易■■★★◆、代理交易、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许可协议、代为管理、高管薪酬支付等◆★★。
我国公司实践中具有关联公司属性的表现样态主要有:(1)公司集团,即以母子公司为基本架构◆■、由众多的单体公司为了共同的利益通过股权联合、协议联合等多种方式构建的公司联合体★■◆■◆★,包括控股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协作公司等不同的单体公司★★◆◆;(2)母子公司■◆■■■■;(3)兄弟公司,亦称姐妹公司、并列公司,即同受母公司控制的、处于平行或并列地位的两个或多个子公司◆◆;(4)以投资关系联结但未达到母子公司控制程度的公司,比如公司与其转投资形成的公司,公司与其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持股的公司;(5)公司与其重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6)通过协议形成的具有利益联结关系的公司;(7)通过协同一致的非协议方式形成的具有共同利益的公司,这类公司之间不存在协议,但彼此进行过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并且各公司不能对结果上的一致行为(比如集体涨价■★◆◆★★、限制产量等操控市场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新《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一般性规定■★★◆◆。由此条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对关联交易的态度并非是禁止关联交易本身,而是要求有关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也即关联人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如果关联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了公司利益,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言之,新《公司法》的规范目标在于遏制不公平、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而非不加区分地一概禁止所有关联交易。对于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法律应当将其视作一般交易施以保护,只有关联交易本身存在不正当性时★◆,才可能引起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①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01-102页;②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6页;③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5-86页;④王毓莹著:《新公司法二十四讲■◆★◆★■:审判原理与疑难问题深度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55-256页;⑤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12页;⑥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16页〕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76页◆■★◆◆;②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392页◆◆★■;③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7-38页;④王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36-37页;⑤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01页;⑥王毓莹著:《新公司法二十四讲:审判原理与疑难问题深度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54页〕
〔参考文献★◆:①段威◆★★■、于宏伟、王湘淳、王琦■★◆■■◆、黄海燕编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典型案例》,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2-44页;②何建编著:《公司法条文对照与适用要点》,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9页〕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所谓隐形股东的现象,他们既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也未在工商登记簿中登记★★■◆■,但实质上参与公司经营活动,行使着股东权利◆■。此时■★★◆★■,如果他们利用关联关系从事有关活动■★■★,仍需要遵循新《公司法》所规定的关联交易规则■★★■◆。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80-81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87页〕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规定关联担保中的关联方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律列举为穷尽性列举。据此■◆★,公司关联担保是指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受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任职的企业等主体提供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不适用上述规定。既然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将关联担保明确限于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因此,关联担保中的“关联方”应仅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3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86页◆■◆;③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49-350页〕
关联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关联关系是指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公司的法律特征如下★◆■:(1)关联公司本身并非独立的法律实体,而是复数的公司,它是一种公司的共生态,而不是单体公司样态;(2)构成关联公司的各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公司;(3)形成关联公司的纽带是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并非公司间的一切关系都能构成关联关系,只有达到一公司能对另一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其他重大影响的程度,才能认定公司间构成关联关系,两个公司才彼此互为关联公司。一般而言■★◆★◆◆,形成关联公司的纽带包括:其一,资本联系纽带,通过股权参与形成股权控制或参股关系;其二,合同联系纽带★★,通过合同将有关公司联系起来★◆,形成关联公司;其三◆■★,人事纽带,通过董事■◆■◆★■、监事和经理的相互兼任而足以控制公司形成关联关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断关联关系存在的基本标准有以下两项◆■★◆■:(1)控制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自然人或法人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企业或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一般认为具有关联关系。运用这一判断标准时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本标准中的关联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所指的关联关系存在于企业与法人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不包括部门(或单位)与部门(或单位)之间、企业与部门(或单位)之间,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本标准所规范的范畴◆★◆■■◆。本标准所指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控制。本标准所指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不视为具有关联关系。从理论上讲,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应当视为关联方,但考虑到共同控制与单独控制的程度不同,在共同控制情况下■★,两方或多方投资者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出财务和经营方面的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决定。因此,在直接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同受共同控制的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需受共同控制各方的共同操纵,投资各方完全为追求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受到一定的限制。(2)可能导致公司利益移转标准★◆★★★■。即此类关联关系的成立以存在公司利益转移或利益转移可能性为前提条件◆★★■。实践中,通常以一公司对另一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经营政策是否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或对决策的作出是否有实际影响,作为衡量标准■★。一般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一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其他公司任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416号■■■“贵州东圣恒泰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指出,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为公司收购股东持有的海隆公司的股权◆◆■■,且存在公司的董事同时担任股权转让方公司董事的情形,涉案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二是参与公司的政策制定。由于可以参与公司政策的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三是互相交换管理人员。通过一方对另一方派出管理人员★◆◆,或者两方或多方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从而能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四是依赖另一公司的技术资料。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对该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关联人◆★★◆■,是指能够在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关联人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称为关联关系。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从公司法视角分析,公司的关联关系可概括为■◆◆■:第一,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第二◆■,具有投资关系■◆◆;第三,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第四,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具体而言,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此外,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能够实施关联交易的主体进行了穷尽式列举,共有五种人■★★,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合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作以下理解:(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或依法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或依法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举的五种人只是原则性规定,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针对具体情形还设置了更详细的规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采取“控制”标准◆◆■★,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即为“控制■★◆◆■◆”。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另外★◆■■,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企业明确纳入了关联人的范围,最后还规定了“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作为兜底■◆★◆★◆。
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了特别的报告和批准程序规定◆★★。该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该条对于关联交易报告和批准程序的规定,仅适用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批准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的规定◆■,一项关联交易★◆★◆★■,即便在事前经过有效的报告和批准程序,仍然需要接受事后的实质公平审查。
新《公司法》直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条文有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五条,还有一些其他条文(比如第十五条)对关联交易也有涉及。本文围绕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关联交易规则的一般性规定,结合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对新《公司法》施行后关联交易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分类解析,供读者参考。
〔参考文献:①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1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0页★◆;③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73-74页〕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在程序上有何不同?
9.非公司高管但实际行使公司高管职权的人是否属于新《公司法》所规范的关联交易主体?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76-77页;②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8页;③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2页〕
〔参考文献◆◆◆■: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78页〕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728号(甘肃某车辆有限公同诉周某、高某某、毛某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是执行公司出资人的决策■★◆★、拥有执行权或一定程度的决策权、掌握着公司内部管理或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并决定公司的决策及发展方向的特定人群■★。判断公司相关人员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应从该人员是否担任新《公司法》规定的职务,或者公司的章程是否将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规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分析。非公司高管但实际行使公司高管职权并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贵任■■。
〔参考文献■★■◆: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2-43页〕
〔参考文献: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1页〕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77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读》,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1页;③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08-309页;④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74页〕
〔参考文献■■■: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09-311页〕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关联方交易。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因为其能够控制公司或者对公司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关联交易■★★■”中的★■“交易”,应作功能性或经济性的广义理解■◆■■◆,其外延不限于资产使用转让★■★、货物买卖合同等法律行为■★★★◆,还应涵盖其他基于意志的会对公司资金、资产和收益等产生影响的措施。“交易■★■◆★◆”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既包括商业上的合同、交易、安排,还包括诸如撤销、单方解除合同、抵销◆◆、行使期权等行为★★■■★。